法律问答

我老公和他爸妈奶奶四人共有一处房产,奶奶过世很多年了,想把她名字去掉,房产局的人说还需要奶奶的父母死亡证明,可他们都死了3、40年了还怎么开啊!而且她们于奶奶先离世的,还需要他们的死亡证明吗?而且奶奶还有一个女儿,她自愿放弃遗产的话,双方书面约定有效吗?请帮帮我,很急!!!

2019-01-26 08:20: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死亡证明必须是原件。
    法定遗产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 遗产继承人有多个的,遗产应当予以分割,但所有继承人约定对遗产暂不分割的,可以按照约定办理。这时,共同共有的遗产属于共同所有物,所以应遵循《物权法》规定处理。该法约定,对于共同所有物的处分,有约定的从约定。
    因此,就该遗产,只要约定明确,不损及他人利益,就是有效的,不必进行公证。当然,如果舍得一点公证费,公证一下是更好的,更具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舰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
    承人的遗产。
  • 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购房合同上不可以加名字。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就代表购房合同是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没有房产证,证明不了房子是属于你的,在合同上加不加名都没有意义了,加上名字也只是在合同上多写一个名字而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