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公司是供应商,2014年签订的合同,最后一笔款项在项目完成后支付,但迄今为止需求者以项目没有完成为借口,不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合同没有规定最后的支付期限时,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请尽快回复。

2021-07-18 07:01: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传真收到的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传真收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原本,但是传真也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传真送达对方签收的时候合同就开始生效了。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合同履行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 合同有效期有三种情形:第一种,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效期的,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失效,对双方都不再产生法律约束力。就像当初双方签署合同使合同生效一样,双方同样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合同失效,这个法律行为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失效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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