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而且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因查封、扣押发生的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
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
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