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2012年1月3日我转让到现在的铺面,而原来的店主罗登文也写出了铺面转让协议。这个铺面是单位上的铺面房,在转让时未通过这个单位最高领导。而在铺面转让后的一个月我才得知;原铺面店主罗登文的房屋出租合同到4月30号就到期,这个铺面也将拆迁。5月份后因房屋赔偿没有拆成。因这个铺面的合同跟改为临时合同,出租人名字还是还写得原铺面店主罗登文。而房租则是这个单位会计每月在我手上收取。现在市政的消息是房屋短时间无法拆迁,所以一次性交房租半年。现在就出现现在的问题,原铺面店主罗登文要求涨租一倍,请问他们有权利涨租吗?还有原铺面店主是否有权利让我不在这个铺面经营?

2019-01-27 13:06: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被卖的,但是需要房产人对承租人做调解,如果是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出租人需要对承租人退还押金以及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则房屋是不能被卖的,可以出具合同,对承租人是没有影响的。
    已出租的房子要卖可以采取以下:
    1、合同到期则不需要考虑承租人;
    2、合同中的房子,出租人可以跟承租人协调;
    3、如果是非常难缠的租客可以给予补偿;
    4、如果是口头没有租凭合同的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
  • 出租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来处理,比如合同有约定违约一方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另行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一般就有效,但这个有效合同是个债权合同,存在得不到房屋,只能请求出卖人返还价款、赔偿损失。但房屋买卖合同一旦备案登记,就有了物权的性质,买房人可以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得到房屋物权。
    所以,都是有效的,但效力不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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