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有加盟店,但没有直营店,因此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无法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现在有特许经营的A公司想将他们公司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我公司,以便我公司招募加盟商进行特许经营,请问这样操作合法吗?如转让不合法,能否采用委托形式,即A公司授权我公司招募加盟商,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进行特许经营。

2018-06-15 12:13: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应该属于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的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可以向法院起诉。
  • 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有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
    在我国,特许经营权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菜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本文探讨的是后一种特许经营形式。 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一方面,通常的商业知识仍然重要,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了解特许经营的不同之处。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 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
    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大多数特许人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展期。 2.发展日程表 当受许人获得特定区域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人通常会坚持受许人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
    这意味着受许人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发展商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人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
    这包括受许人在经营中须采用特许人的企业标识,有时为达到统一标准,受许人可能必须从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 获得地区特许或总特许的权利并不说明其拥有次特许的权利。
    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人只能在其所在地直接经营其所有的店铺。
  •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如果所签订以转让方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有流转期限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的和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可以视为无效合同。如果所签订以转让方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有流转期限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的和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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