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病人仅告之亲属病况及手术治疗但未签名,患者結果非常好,但亲属觉得掏钱多上诉,医师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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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所以,医院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符合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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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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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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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