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担任质量检查员。2010年3月3日进入工厂,试用期为3个月。我去退休了,我们的社长说要招人。但是,我们提交联系方式已经半个月了,还没有被认可。如果被认可的话,再过一个月就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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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可以提前三天申请辞职的,在三天后劳动者辞职的,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用人单位赔偿,但是如果劳动者超过了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的,则离开工作时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离职,不然要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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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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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