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员工与主管之间有了矛盾!员工写完辞职报告就走了,主管却没有上交辞职报告,私自扔掉!导致员工没拿到当月工资!请问这种情况员工该怎么讨回自己的权益?

2019-01-28 07:10: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辞职报告有本人递交公司。工伤职工辞职报告,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由本人递交公司。经公司同意之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持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然,公司也可以代为办理领取手续。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报账一次性告知书》
    (二)伤残待遇参保单位每月的1-20日向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科申报上月新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工伤待遇申领表》;
    2、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
    5、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加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用人单位如需为有后续医疗或二次手术的工伤职工申报工伤医疗费的,不能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凡申领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后续医疗费或二次手术费。)
    6、《参保单位代领工伤待遇确认书》(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按以下两个途径追索:
    一、向劳动监察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有效途径,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后,就相应地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我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须为你支付工资,如果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
    即使是自动离职,但毕竟你是为公司工作过,同样需支付你工资。公司可因你的自动离职作适度的工资扣减,但这必须建立在合乎程序的规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经大部分职工认可,进行公示,员工入职有进行培训并签名确认等,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约定。
    否则公司就不能随便扣减员工工资,因为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权。而至于扣减工资,一般不能超过20%,或扣减后所剩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失为由提出辞职,比如没签劳动合同,没购社保,拖欠或克扣工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制度或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等。
    这种辞职可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作出离职,即使公司不批准并不进行工作交接,于三十天后,员工照样可以正常辞职。
  • 工伤没赔偿之前自己辞职对赔偿没有影响的,用人单位仍要依法支付各项赔偿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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