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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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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是对行政相对人
占有或处分其财产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毁灭
证据,保证行政决定能够顺利执行,保证行政相对人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履行。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负有保管的义务。
在对涉案财物没有作出最终决定前,财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依然属于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处置,必须保证财物的完好。行政机关在作出查封决定的同时,应当明确交由谁保管看护、妥善保管,但是因为其没有明确指定由谁保管的法定义务,被盗财物应由其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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