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主在拆迁前立遗嘱将房产给外人(自己无配偶、无子女),后来房主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然后死亡,拆迁后得的回迁房是否应该给遗嘱继承人?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2018-07-23 12:55: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
    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
    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然而,遗嘱何时生效,遗产承受人什么时候可以接受或放弃遗产?会不会过了一段时间,就不能接受遗产了?生活当中,不少人都对此存有疑问。
      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
    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 1.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法律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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