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江都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目前的执行的标准是多少?有何文件规定?谢谢!

2019-01-28 23:11: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通常来讲,退休的标准是达到退休年龄,因某些特殊原因,也可以提前退休,
    1、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 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2、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 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 企业工伤职工退休后因病或者事故伤害死亡的,死亡待遇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按当地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的死亡待遇,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一)丧葬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按照死亡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工工亡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各地规定不一,如四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重庆为40个月。


    二、其它工伤职工
    其它工伤职工因病或者事故死亡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


    三、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直接咨询,也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规定。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
    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
      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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