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子女房屋继承,一处房屋公证后子女(四个女儿)都有各自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动迁,要求分户处理,按所有权证分户各持有17米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可按分户处理?

2019-01-29 11:20: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所有权一般以房产证上的房主来确认,若有争议,必须合法举证,涉及到继承权的,需要遗祝或者法院判决书。
      若是没有上述证据作为确认的,就需要当地基层政府介入调解,或者由权益主张方起诉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情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公证判决,就可以完成房屋所有权确认了。
  • 根据《公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不是所有房屋转让的必经程序,但是有些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除以上列举需办理公证的外,其他房屋转让许可不必办理公证即可转让,但是房屋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办理转户手续后,房屋产权才发生转移。
  •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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