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乙同是一厂职工,因修机产生争吵,甲先动手打了乙,后乙反击,被人劝开后,甲晕倒在地,后送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冠心病,乙对甲有病之事不知情,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属于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另外,厂方对此事有无责任{对受害方来说}?
暴力伤害
2019-01-29 11:35: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意外工伤,导致死亡怎么赔偿:应当按照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医鉴定是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并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试行)》第24条规定,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得超过60日。如果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如果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另外没有规定,则应按此规定执行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我国《
侵权责任
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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