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村里的土地2009年被征收了一部分,在这之前爷爷奶奶已经去世,爷爷奶奶名下有三个子女,大伯(抱养的),姑姑和我的父亲,爷爷奶奶一直与我的父母生活在一起,衣食起居都由我的父母照顾,姑姑过节时来看一下,大伯从我记事起就与爷爷来往不多,以前过年来看看,之后闹了些矛盾就在没来,2006年爷爷因为年龄大了,得了半身不遂,卧床不起,这期间也是由父母和奶奶照顾,姑姑来看过几回,卧床半年多后爷爷去世了,我的母亲又出了车祸,奶奶被接到了姑姑家,住了一个月,奶奶得知我的母亲去世后就病倒了,在姑姑家住了一周,姑姑说姑父身体不好,她得照顾,让我的父亲把奶奶接回我家,接回来后,大伯家一直没来看过,也没照顾,奶奶在床上躺了几个多月,过完年后就去世了。奶奶去世后的一切后事都是由我的父亲处理的。在2009年我们的土地被征收后,大伯和姑姑就来我们家闹事,要分得爷爷和奶奶的土地,再逼无奈之下,父亲给了姑姑五万元,给了大伯半亩地,现在村子里又要征用土地了,大伯和姑姑又要来分钱,这回张口一家就要十万。我想问一下,大伯和姑姑他们并没有赡养我爷爷奶奶,?他们俩位老人一直由我的父亲照顾,我想问一下,上次他们已经分了那部分钱,现在还应不应该再给他们分了,他们并没有赡养我的爷爷奶奶,他们有继承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吗?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2019-01-29 12:28: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已死亡的子女是否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如果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父母享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法律规定子女不得继承的情形外,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不得被剥夺,如果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行使。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办理遗产继承,必须继承人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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