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老家的地被征用了,村组织只按60/100的比例分配给那些结婚入户及新生婴儿(未能分得集体土地)的补偿金(可能是土地补偿金和人员安置费的合计吧),请问这合法吗?合理吗?如果不合法不合理,那么请问是否有何法律依据?请问被拆迁人应享有那些权利?谢谢! 我们老家的地被征用了,村组织只按60/100的比例分配给那些结婚入户及新生婴儿(未能分得集体土地)的补偿金(可能是土地补偿金和人员安置费的合计吧),请问这合法吗?合理吗?如果不合法不合理,那么请问是否有何法律依据?<p>请问被拆迁人应享有那些权利?<p>谢谢!

2018-07-23 14:13: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等应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如果有证据证实,土地补偿费用确实被贪污,农民可以向检察院直接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村干部的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审计,以确定村干部是否有贪污行为。
      或者向纪检部门投诉。
  •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此规定并不明确,也很容易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应补偿给实际占有人,但本人认为作为遗产处理比较合理。理由如下:  
    一、该被拆迁公房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房屋承租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可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这与我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第
    (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也属于合法财产范围。被继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权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且受法律保护,其当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一般民法理论,房屋承租权属于依附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的范围,其含有财产权内容,对合法承租人来说含有财产利益。基于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和前述规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有法律依据。  
    (二)我国法律对公房使用权是否允许继承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并非明确且有的已经失效,其也只是参照依据而非审理的直接源渊。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房承租权及其附属利益的继承已成为生活中的现实,无论是房屋管理部门、拆迁部门或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按继承问题操作的。  
    (三)公房产权单位对把该房款补偿给原承租人又没有异议并已实际弃权,而且相关法律也规定承租人有权获得获得拆迁补偿。因此,为维护原承租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依我国《继承法》解决本纠纷比效合理。  
    二、实际占有人并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迁补偿款并没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对承租人进行相关安置;根据相关行政规章综合分析,被继承人去逝后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为: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但实际占有人已无法符合上述条件。  
    (二)实际占有人的的户口是否迁入被拆迁房屋与其是否应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款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现实生活,有房无户、有户无房、一房多户或房户分离的情形十分常见,仅以作这拆迁补偿以据即既不合理也无法律依据。如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负责人解答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就指出: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标准,在实践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基于此,不能只凭户籍或占有(或居住)而当然认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权或享有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原公房承租人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情形下,因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发生,因而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权及可期待收益在拆迁之前就已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当所涉及公房拆迁时,相关补偿款应由所有继承人享有。
  • 补偿标准: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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