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妹妹今年60岁,公婆双亡。丈夫最近不幸去世。儿子退伍后也不幸夭折。现在只有一女出嫁后离异。留下一外孙女有妹妹带养。在之前妹夫有一弟弟是残疾人,智商低无生活自理能力。享受农村低保。其生活起居全由我妹夫和妹妹照顾。妹夫去世后。妹妹精神崩溃。已无力照顾残疾得小叔子。我外甥女要接妹妹去照顾。请问这个残疾的弟弟应该怎么办。我妹妹对他有抚养义务吗。我外甥女对他小叔有抚养义务吗?他小叔是独立户口。他能进福利院吗。他们全市农业户口。应该个有哪个部门管。请帮忙解答,谢谢!

2019-01-30 08:47: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低保,是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平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部门发给的生活补助。
    社会保险,是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年龄,由社会保障部门发给养老金。两个是不相同的。
    由于领取了养老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发生变化,会影响到领取低保,因为低保的领取,是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确定的。当你的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水平,依然可以申请低保,由于你领取了养老金,高于低保水平,就不能领取低保,
    因此,领取了养老保险,可能会失去领取低保的资格,而不是领取了低保,影响了领取养老金。
  •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  社会福利一般包括现金援助和直接服务。现金援助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直接服务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主要内容有: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矫治及感化服务(见矫治社会工作)、(见感化教育)、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军人及其家属、贫困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家庭等。服务的形式有人力、物力、财力的帮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养、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个案服务、群体服务等。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其主要内容和任务是: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 如果是当事人未成年时被收养,当事人成年后,和养父母之间就和亲生子女对父母一样,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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