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入我们当地的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向工伤科提供什么样的资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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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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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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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上面已经认定为了工伤,接下来死者家属还需要做什么吗?赔偿金什么时候才能到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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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