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爱人在县级医院分娩,婴儿在分娩过程中发生肩难产,现造成我婴儿臂丛神经损伤,这是医疗事故吗,医院有没有责任?我该如何做?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1-30 18:20: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2、误工费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6、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
      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交通费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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