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婆婆给了我们10万块钱买房子,已经给了,但在给钱的时候,她背着我让老公给她写了个借条,说这钱是借的,但谁也没告诉我,我不知道有借条这回事,也没有我的签字。请问,在离婚时,他们突然拿出这借条,我需要还吗?

离婚
2019-01-30 18:34: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果有其他证据,比如录音、短信、微信等能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2.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中有详细介绍,建议查阅
  •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取得或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分割原则;2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同等条件照顾妇女的原则。
    因此对于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可以依照上述规则进行分割。
  •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签字一般要求一样。一般房产证上的户主就是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人。如果要另加他人,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加上配偶的名字,可以。在办理房产证时,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即可;如果是加上他人的名字,不可以。
    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报房管部门备案,不能随便更改。等房产证办好后,可以以买卖或者赠与的形式办理变更手续(要按照规定交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权属登记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
    (1)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2)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