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3年3月,某县环卫所和其辖村在未经原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该村公路边建设垃圾场的协议。致2007年4月,该县环境监测站对水源、农作物进行了监测评价,认定该地水源严重污染,人畜不能饮用,田地污染严重。请使用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相关理论分析此案。

环境保护
2021-07-29 09:58:2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 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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