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五个人,犯了非法拘禁,现在三人已经判了缓刑,我是前几天自首,现在我是取保,请问我能判缓吗,我不是主谋

刑事辩护
2019-01-31 16:29: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缓刑的几率是否高,主要看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几率就高;否则,不会判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 一、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非法拘禁罪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综合你的案情,需要对被害人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重伤。

    二、前科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前科劣迹,此种情况只能酌情从重处罚;另一种就是累犯,此种情形是法定从重处罚,一般增加基准刑的20%左右。

    三、具体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可以私信我,为你免费解答以及排忧。

  • 一、普通公民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
    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的,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在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等原因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按照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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