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爸把农村老房子卖给了邻村的,当时只写了协议,后来才过的户,现在我去批地基,村里说你家的地基有330平方,后来才知道土地证一直没过户给他家,买家在他们村也有宅基地,我户口还在老房子上,请问我家还能把老房子拿回来吗?或拆迁了那房子怎么算,我快结婚了,现在房子也没!如果真没房我也只能和女朋友分手了。

2019-01-31 23:09: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重要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1、农村宅基地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如果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宅基地买卖无效。“一户一宅”,村民转让宅基地之后就不能再获得。
    2、宅基地能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宅基地买卖的流程和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 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如果是非本村村民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都不能购买。
    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不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
    如果担心卖房人以后反悔的话,可以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将宅基地使用证上面的名称使用权人变更成买房人。
    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办过户了。实践中一般是在宅基地使用证上进行变更,然后由相关部门盖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老夏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宅基地本身就有一种社会福利性在里面,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的住房,如果说你卖了,那可能是你觉得不需要这个住房了,再申请的话就不批准了。
    农村宅基地原则上“一户一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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