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大学期间从银行办理了助学贷款,一共有三笔,后10年毕业,6月份去银行还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回复说只有两笔,但是我仍然存了3笔钱在银行,结果一直到七月份,银行都没有收,后来就把钱取出来了,并跟银行反应了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结果11年上班年,突然银行短信通知说有贷款未偿还,并产生了贷款利息,之后去银行,了解到贷款部门在10年5月就已经出账,但是柜台系统却只接受到有两笔贷款的信息.去了银行两次,要求银行解决问题,但是都说工作人员不在,以至于到现在,利息已经高达九百多元,想请问,这个利息我们应该偿还吗?谢谢

2019-02-01 09:42: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贷款还不上会产生的后果:
      
    1. 贷款机构会依法向你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你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你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 你的信用会受到影响,如果是以公司为借款人,贵公司在全国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会被记录在案,个人名义的贷款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如果贷款行不给你消除记录,你可能今后在所有的银行都贷不到款了。
      
    3. 如果借款时你有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信息,贷款机构可能会告你骗贷,如果骗贷属实,你有可能会因为诈骗罪获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 针对银行房屋贷款条件,一般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满十八周岁。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 各家银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一般都会有这样的诉讼请求:“请求利息继续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也就是说,只要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并认可该请求,那么利息就会一直计算,直到所有的贷款本金和欠息全部还清为止。
    官司中如果是这样判决的,那么利息会一直计算到2010年法院拍卖处置抵押物,并全额还款为止。
      在与银行签订时一般都会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人民币**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那么,法院在拍卖完抵押物后,获得的现金会依次扣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然后才是清偿贷款本息。
    所以,最终抵扣的现金额度是会非常大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