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承租方,租入门面合同书到今年三月,租金一年一交。如今门面遇到政府部门棚户区拆迁,并在整体规划更新改造范畴内。合同书上面有标明:遇到政府部门动迁、地震灾害等不能抵触自然的力量,终止合同双方都算不上毁约。如今我不愿意再再次租了,可是房主仍未在动迁计划方案上签名(能够了解成拆迁户不?),假如明确提出终止合同算毁约不?

2021-08-02 01:18: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二手房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华律网律师解答:
    你可以拒绝追认,但是你丈夫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丈夫一人处分共同的房产属无权处分行为,可以撤销合同使其归于无效,但是应当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确定双方的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事实外。
    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等等
  • 拆迁租赁房屋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产调换的补偿方式,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拆迁租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租赁合同两个法律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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