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份母亲将她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分别赠与了我和弟弟,2004年4月25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变更,变更为我和弟弟的名字。因当时小区面临规划的问题,未及时变更房产证,直至2009年7月27日才分别办理了房产证。我父亲于2005年8月至2007年5月向人借款18.5万元用于工程基建,截止到2008年1月31日分14次向借款人支付利息96250元,借款人于2009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2009年底法院判决后,多次协商未果,我父亲于2010年底支付20000元现金,现在法院要求变更执行主体,裁定我和弟弟支付本金和利息,法院变更主体的程序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