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买新房,房子分2016年6月30日交房和2016年12月30日交房,我的购房合同是12月30日交房,现在到2016年9月1日为止交房,房地产费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征收,这个房地产是违法的吗?怎样才能让房地产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征收费用?

2021-08-03 16:54:0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一、为别人购房做担保人,是可能对以后的购房及个人征信等方面产生影响的。
    二、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担保人再行借款时,银行也会查询被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被担保人记录严重不良就会受到影响。
    三、银行对担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须是本市户口,经济基础较好且收入稳定。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应承担还款责任,所以一旦同意为贷款人担保就等于同意为其承担偿贷风险。一般情况下你作为担保人借款时,银行也会查询被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被担保人记录严重不良就会影响到担保人的征信。
  • 因买房而产生的问题的,如果是由于合同问题,可以与开放商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是因为房屋质量导致侵权的,可以向住建部么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合同或者侵权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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