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客户于2012年6月16日购买车辆保险,并要求推迟到2012年6月24日起保,客户却在2012年6月25日提出退保,退保原因称车行无法提供该车,当初投保时以银行贷款车的形式投的保,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该给予办理退保事宜呢?麻烦解答,谢谢

保险赔偿
2019-02-01 21:02: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贷款保险如何办理,  一般说来,在住房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风险事故可能给住房造成损坏,给住房者带来经济、生活上的困难。为消除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住(租)房人可与保险公司达成一项协议,被保险人通过交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保险公司对住房的意外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保证。这种以住房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目标的保险,称为房屋保险。  房屋贷款保险如何办理:  
    1、实际承担期限  贷款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知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期限,其实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目前人们贷款所购的大多是期房,贷款发放日和实际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人们一般是先贷款、后交房。而保险费是从贷款开始之日起开始计收,可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贷款期限。  
    2、保费收费方式  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一次性收取。对此专家认为:它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对此种方式的解释是,如果逐年收取保费,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购房者不缴纳续期保费的风险。很多寿险产品,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保费却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此外,即便购房者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3、谁是合同受益人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通常规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对此,广大购房者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自己却不是受益人。银行完全没有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作为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购房者。
  • 银行可以退保。但是你的钱不会全额退还,会有一定的损失。
    购买保险后,还有一个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可以慎重地考虑一下,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自己实际的保险需求,判断是不是需要这款产品,是不是有足够稳定的经济实力去支付保费。
    犹豫期一般应该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签收回执单之日起算。
    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把银行保险的犹豫期延长到了15天。
    在这15天犹豫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无条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以外,应退客户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若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客户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会在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你这个保险产品买了一年了,肯定过了保险的犹豫期了,如果能承担资金损失,可以退保。
    不过要说明的是,退保必须去保险公司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无效。
  • 车辆保险退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车辆的保险单必须在有效期内;  
    2、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该车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可退保,从保险公司得到过赔偿的车辆不能退保;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未得到赔偿的车辆也不能退保。  退保时要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和从什么时间开始退保,签上字或盖上公章,把它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退保申请进行审核后,出具退保批单,批单上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汽车保险单。然后退保人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领取应退给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计算应退保费是用投保时实缴的保险费金额,减去保险已生效的时间内保险公司应收取的保费,剩下的余额就是应退给您的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应退保险费=实缴保险费-应收取保险费。  退保的关键在于应收取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按月计算,保险每生效一个月,收10%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车辆退保步骤有哪些  
    1、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声请书写一份声请书,说明退保的缘故原由以及从什么时间起头退保,签上字或盖上章,把它交给保险公司的营业办理部门。  
    2、由保险公司营业办理部门出具退保批单保险公司根据退保声请书出具一份退保批单,上面写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您的汽车保险单。  
    3、到保险公司财政部门领取应退保险费拿退保批单以及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的财政部门领应退给的保险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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