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十七岁的时候,被同学邀请去吃饭的时候,和对方吵架的对方十几个人也有十几个人。我儿子的情况是,自己在头上被砍了刀,从后面他为了对方砍了脚踢对方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也没有通报对方可能伤害了两个人。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公安机关呢?

2021-08-03 19:32: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你好,可以报警交予警方处理
  • 可以报警然后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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