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判决书下来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时效性吗?判决书下来后还可以协商赔偿吗?

2019-02-01 22:44: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案件法院执行的依据包括:
    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 如果超过2年执行时效,法院如何处理?超过执行时效强制执行申请如何处理?想了解超过执行时效强制执行申请如何处理,见下文。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样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期限为除斥期间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如果超过2年执行时效,法院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需要具体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没有主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法院对执行时效进行释明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理由的,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也没有发现该执行案件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但主张或提出了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时法院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认真审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和证据,并据此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笔者认为,执行立案阶段的审查不必过严,提交的证据更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新增中止、中断规定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因为立案阶段的审查与执行过程中认定的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为防止今后当事人把法院最终认定已超过执行时效的法律后果推向法院,引起涉诉信访,因此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人承担。实践中,可以采用执行时效风险告知书或让当事人作出超过2年时效申请执行风险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有效预防。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四种情形。其实,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充分说明一方有提出履行的要求或债务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理所当然地包括在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之内。由此可见,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是基本相同的,在具体认定时,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此种情形下,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时效是否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的不同认定,而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法院最终也认定了该案件发生了中止、中断的情形,即与当初立案时审查的结果一致,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处理是完全相同的。另一种是在法院对案件进行执行过程中,最终认定该执行案件没有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即与当初立案时审查的结果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
  •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期间为2年。超过两年未执行的,如果美欧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确定了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最后一天开始计算2年的时效。
    附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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