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2月14日,我和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原因是因为他经常喝酒回来作闹,去年大年初一他又喝多回来了,用菜刀砍孩子。所以导致我们最终离婚。因为我收入低,当时没要孩子的抚养权,并放弃了唯一的一套房子归属在孩子名下,但由于对方喝完酒就打人,所以我要了孩子的代养权,并由他每月付10000元的生活费,孩子今年16周岁,并要在2017年参加中考,为了孩子能有个安静的生活环境,在2016年5月,因为朋友劝解也为了孩子中考顺利我又带孩子回到前夫那里,这半年中,他多次找茬闹事,今天又因为他跟朋友喝酒不开心,又回来找茬,并再一次用菜刀砍孩子,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能不能要回孩子名下的房子。谢谢。

离婚
2019-02-02 12:32: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如果是协议离婚,您需要去结婚登记地办理。如果协议不成,您可以诉讼离婚,去对方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带上结婚证,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民事诉状去法院起诉即可。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您需要提供能给孩子良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证明,或者对方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证据。还有对方酗酒、打人的证明。
    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却已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 夫妻俩可以先就两位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证。
      如果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或者一方不愿离婚。
    可以由主张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只要主张离婚一方有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