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向银行抵押房屋贷款后,无力偿还,走破产程序房屋拍卖后,债权人优先受偿中包不包括房屋拍卖后的利息??谢谢

2019-02-02 18:48: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 破产债权该怎样申报: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  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  
    4、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发生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  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
  •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流程⑴借款人向我行提出银行抵押房屋贷款申请。⑵经调查、审查和审批同意后,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评估。经营性贷款金额5万元以上还应办理贷款卡。
    ⑶借款人、抵押人的夫妻双方持已评估的产权证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有关贷款用途证明到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合同登记和保险等手续。⑷贷款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当日发放贷款,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
    ⑸借款人每月(季)末20日以前在其理财卡账户存入足够金额缴纳每期还款金额,并在到期日结清全部本息。贷款归还后,贷款行注销抵押物,并退还给客户。
  •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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