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小区2007年建成并交付使用,一,二层为商铺,三层以上为公寓楼,房产部门于2010年以原先定的小区名称给业主们办理了房产证。开发商于今年7月左右在没有征求过业主的意见就擅自更改了小区名称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成功注册了。我们质疑过开发商为什么擅自更改小区名称?开发商给出的答复是:因为原先的小区名称不能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成立公司,所以必须更改小区名称才能注册成立公司,他还说:更改小区名称是他们开发商公司的事情,他们有权任意更改,不必征求业主意见的,最后他说更改小区名称不会侵害到我们业主的利益的。请问开发商是否有权擅自更改小区名称的权力?如果开发商没有这个权力我们又该如何去维护我们的利益?房产部门已经给我们办理了房产证是不是就算开发商更改了小区名称我们的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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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商品房
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开发商违约不办理房产证,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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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
1、契税
缴纳标准为,若面积低于90平米,按房款的1%
征收;超过90平米按房款的1。5%征收,购买二套房契税按房款3%征收。
2、住宅登记费
每套80元,非住宅登记费每套55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3、公共资金
是用于小区管理、小区物业建设的费用,框架结构按照每平米16。8元缴纳,砖混结构按照每平米15。6元缴纳。
4、印花税
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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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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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20工作日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1、带好
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20工作日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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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