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一家企业工作中,差几日就大半年了,突然有一天人事部门找希望我一个月后自身申请办理辞职,我规定经济补偿,她跟我说,假如提早一个月通告你呢,也不付经济补偿,假如你需要这一经济补偿,大家即使马上解雇你,自己在工作中期内沒有违背一切管理制度,我想问一下她得话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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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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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符合条件的可以要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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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其他理由辞职的则不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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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