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于今年6月29日 正式退休,退休前上了9天的班,公司说不给我9天的工资了,工作服的押金200元也没给。我是1988年8月中旬调入公司的,公司去办退休手续时,告知1988年9月至1989年3月,7个月公司未给我交养老金,说要我自己补交。这样合理吗?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谢谢!

2019-02-03 10:05: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招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基本形式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可见,“内退”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
    退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
  • 关于退休工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 通常情况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在缴纳达到一定时间退休后,劳动者可以依法领取养老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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