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一个问题。我原来是国有企业的员工,1978年进入工厂工作,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员工实施合同制后,企业实施厂长责任制,因各种原因1996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得到企业的补偿金。现在企业计划撤销销售,本人是否有理由向原企业补偿在职期间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8-06 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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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单位有法定理由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才能实施调岗。否则可以申请仲裁,请求补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同劳动者协商而直接让劳动者变换岗位或者降低薪资的,劳动者有权决绝,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恢复原来职位和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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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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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