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进厂时说的是月薪,工资单里却把工资分成底薪、职务、加班津贴,劳动合同里面的工资也是底薪而不是总工资,厂里规定每月值班26小时,请问我这样的情况,离职时可以向厂里要求补偿加班费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03 20:22: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
    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
    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关于值班费的规定: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
  •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照假期工资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假期工资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 离职后索要加班费是可以的,但是要在有效期内。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可以,这需要看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按照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如劳动合同违反该标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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