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4间民房,产权在在我父亲名下。婚后,我住的房子拆迁了,我父亲想把产权办在我的名下,申请已报到村里了,听说房产证5年后才能办下来。我父亲想把把房子赠送给我个人,不包括配偶。请问怎样办理此事?

2019-02-04 04:37: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疑问拆迁房离婚如何过户给孩子,首先应当明确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然后赠与的房子就必须要20%的个人所得税,最好是按照买卖形式进行过户,孩子如果不满足现在的购房资质,您可以先去做公证,公证到孩子名下,或者在您的离婚协议上写明房产归孩子所有。
    最后,离婚后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重要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而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房子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 申请人既应当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材料,又应提交房屋是合法建造的资料。即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等。
    单位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房屋建造合法的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核实证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房屋基础测绘成果和项目测绘成果、若为开发企业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申请初始登记还需提交关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说明等。
    房屋初始登记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本人持所需资料在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易大厅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转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并为申请人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书。
    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可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到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厅交纳相应登记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什么样的房子可办房产证预购商品房怎样考察合法性,是否五证齐全就一定可以办理房产证?就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售商品房多为预售商品房的情况,购房者往往希望在购房之前就能够了解到所购的房产是否合法,是否能够顺利的办理房产证。
    此时,房屋并未建成,还不具备初始登记的申请资格,因此房屋管理部门难以了解房屋的建造手续是否合法,购房者可通过考察五证的方式来了解所购房产是否具备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基本资格,这五证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性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那么是否具备五证的房产就一定具备办证条件,顺利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呢?也不尽然,若开发建设单位完全按照用地范围和规划指标建设房屋,房屋质量又经过质检合格,当然就应当属于合格产品,办理初始登记顺理成章;但如果开发单位没有在用地范围内或没有按照规划指标的要求进行建设,出现了擅自改建、加建的情形,或房屋质量不合格没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就属于不合格产品,是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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