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几人在吃饭其中一个朋友的女友要回家,在回家的途中被受害者调戏。其女友打电话向其求救,其实接到电话后。让吃饭的朋友都去帮忙,到地方以后知道其女友被受害者调戏,其非常愤怒。其让大家帮忙,几人就和受害者撕打来。打架过程中其捅了受害者一刀,其朋友先被受害者先打到在地,就拿出水果刀想吓吓受害者,谁知受害者不害怕。依然向其朋友扑来。其朋友也就无意捅到受害者一刀,什么位置就不知道了。现其朋友和女友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据法医鉴定,受害者伤情为重伤。其朋友知道此事的严重性后,其朋友主动投案自首,态度认真,并且劝其别的朋友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后,得到受害者谅解。其朋友现监视居住期间。请问:劝同案投案自首算立功吗?其朋友有机会减刑或判处缓刑吗?请律师专家帮帮忙分析一下。

刑事辩护
2019-02-04 09:34: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怎样认定投案自首呢?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3) 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以上是投案自首怎么减刑的认证
  •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二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
    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种性质,则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层次性:第一,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在一般情况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碍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二是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现。
      立功的处罚标准,第一,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重大立功表现有: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缓刑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缓刑期间不可能适用监视居住,如果在缓刑期间出现了犯罪行为那就撤销缓刑了。
    监视居住要满足下列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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