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给我一张通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于2011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公司负责人几次和你协商,打算安排你到公司投资组建的子公司从事你原岗位工作,你提出一些要求,公司也作出了让步,但最终因你认为工作任务重身体不能承受而拒绝了公司安排。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条款,经研究决定,先提前通知,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合同终止,特此通知
我从07年8月1日进公司签合同,每次续签一年,今年7月31日到期。安排到子公司工作我拒绝的话,他可以终止合同么,我申请仲裁的话,可以要求多少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