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农村养殖场,以前没有征收土地使用税,现在地税征收土地使用税。合不合法﹖有没有优惠政策?

公司税务
2019-02-04 18:34: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 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若出租人在厂房所在地,则应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出租人不在厂房所在地,则由承租方缴纳。关于缴纳标准,具体参考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办法。
      可参考以下政策: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1、下岗工人缴纳社保优惠政策不一样,详细优惠政策需要咨询当地社保局。
    2、目前比较普遍的优惠政策是
    4050、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4050政策: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60女50。4050是指截止至2011年12月31号前,达到4050标准(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没有单位给交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者,都可以申请并参加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通常申领年限为三年,女性满45周岁,男性55周岁申请的,补贴申领至退休(就是最长年限五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就没有补贴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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