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分公司关闭了,员工不想调到别的地方工作,员工有什么补偿(该员工在分公司工作了7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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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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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者可向公司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您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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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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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