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一亲属小腿因意外腿骨断裂,在医院手术,出院后发现没接好(术后第二天拍片显示没接好,医生没告诉我们),在住院期间医院也没对病人和家属说明手术实际情况,术后十天后医院安排出院,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医疗事故?能申请医疗事故赔偿,具体程序怎么走?

医疗事故纠纷
2018-07-23 22:47: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被侵权人举证医院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产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而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1]。
    其后英国、美国、瑞士以及日本等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制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它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实施,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和精神利益的恢复,同时体现了法律在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之外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4月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明确规定,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社会性的认可和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对正确处理因医疗损害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流程
    1、申办范围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均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提交材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以及鉴定过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3、申办程序
    (1)患者及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
    (3)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要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卫生局受理,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5)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4、有关问题非法行医、游医药贩等其执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受害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医疗事故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2、鉴定会的召开程序在鉴定会召开前
    (1)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
    (2)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
    (3)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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