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丈夫结婚一年了,我们有个不到三个月的宝宝,因为我怀孕的时候验肝功,不料我患有乙肝小三阳,我老公家人得知我有这个病,他们家人就开始歧视我,不让我摸餐具,不让我和他们公用餐具,婆婆要求我和老公分居,衣物分开放,甚至总把我往娘家送,怀孕时期我在我妈家养胎,生孩子都是我父母出钱,出人照顾我,我爸爸因为看不惯我受歧视,就把我从医院接回家坐月子,这期间他们家人不管不问,孩子在我娘家养了两个多月,他们一分钱都不出,抚养费也不给,也不让我和孩子回去,他们说不接受我和孩子,我婆婆也是重男轻女,我腊月初七带孩子回他家,他们不让我们在那,最后我老公动手把我打了出来,孩子丢在他们家了,我见不到孩子了,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起诉他们吗?起诉内容是什么?我没能力抚养孩子,我要抚养孩子能否一次性要清抚养费?抚养费有标准的数吗?

2019-02-05 13:23: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 抚养费是否可以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望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
    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这不是绝对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也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