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二审败诉了并对判决内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