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在香港登记结婚的,那么
离婚
就应当是按香港的法律耒办理离婚手续,是这样的吗???如果按香港的法律耒办理离婚手续那财产怎么分割呢?我们结婚1年半,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谢谢!
离婚
2019-02-05 14:45: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关于办理离婚的
涉外婚姻
的事项
1、公证材料
(1)居民身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
2、公证程序
(1)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2)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3)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对于婚姻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均应当依照法律尽行分割和由双方进行分担。如果可以就上述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进行分担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进行
协议离婚
,如果不能够达成合一的,则只能够通过去法院进行起诉来办理。
在起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分割财产和划分债务的承担。
第
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
离婚登记
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 第
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 第
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及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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