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09年8月因朋友急需用钱,从我这里拿走了共16000元,说好一个星期还,可是没有兑现,中间要过好多次,也没有给,实在没有办法就让他打了欠条,因为当心打欠条的时间跟借钱的时间不一致,要求欠款人重新打了一份欠条,我把前面打的欠条原件没有给他,只给了他复印件,他没有发现,现在我手里有两张他亲手打的欠条,上面的金额一样时间不一样,都没有写还款时间,只写了借款时间,我能把两张欠条合并在一起起诉他吗,我能要求欠款人担负从借款之日起到现在的利息和经济赔偿吗,利息和经济赔偿在欠条上没有注明,我可以问欠款人索要吗?因为我跟他不在同一个城市,去一趟很麻烦,也没有时间,我本人不出面,想委托欠款人当地的律师帮我起诉此案可以吗?如果可以委托的话,我还担心的问题是:我对委托律师不熟,也肯定见不了面,我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了解律师的哪些方面?他会不会因为欠款人给的好处,站在欠款人那边,影响此案的胜诉?

2019-02-05 15:04: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借款,具体办法有两个:
    1、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时,法院对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房屋、财产,来清偿其债务。
    2、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如果债务人重新出现,你就可以要求他还款。如果债务人未出现,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此后你就可以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求还款,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你可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代管人支付。
  • 欠款强制执行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可以凭借条起诉对方还款,没有经常居住地,那对方有住所地,可以到住所地去起诉,民事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普通程序最长不超过留个月。关于刑事:第一,有借条,可能就不构成诈骗,刑事不立案;第二,即使立了案,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还可能到检察院又退到公安补充侦查,没有你想象中那么快。

  • 1、借款人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
    2、担保人承担第二顺位还款责任;
    3、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时才会需要承担责任;
    4、债权债务中,有明确抵押物,发生违约时应先处置对应抵押标的,不足部分向担保人追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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