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儿子现在和奶奶生活在一起,房子是爷爷的名字,但爷爷已经过世,爸爸也去世了,还有一个姑姑,请问将来孙子继承房屋时是否交遗产税

2019-02-05 16:26: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 需要先做遗嘱公证继承权公证,然后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办理时要提交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原件)、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主要需缴纳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累进税率,约为房地产的评估价的
    0.3~
    0.5%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
    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

  • 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
    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二、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三、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 配偶首先占有50%,这部分不是遗产,另外50%才是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继承的先后次序,但第九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意味着同等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而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实际区别了同一顺序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份额的不等而形成的遗产继承顺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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