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公公出,觉得身体不舒服,那天晚上回家了后,稍作歇息,第二天早晨,赶快上医院门诊就医,結果数小时后身亡,我想问一下,这类状况是不是能够做为工伤死亡?

其它
2021-08-13 15:02: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出差在外,发病五十多天抢救无效死亡,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出差在外,突发疾病,虽然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并非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能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上班时间中午吃饭的时候忽然死亡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死亡认定程序如下: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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