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有很多基本分类,但我不知道那个分类是怎样的。所以,律师想问问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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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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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多种多样,有学理上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抽象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不特定人而做的,比如行政立法,行政规章的设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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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抽象行政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还有就是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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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