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母有一套私房A,1985年结婚后,父母将私房A过户给我。公公有一套公房B,住公公婆婆、丈夫、大哥,户主是公公,每月房租由公公支付。公公退休后,丈夫顶替并每月代扣房租。后来因种种原因分户,公公婆婆、丈夫、大哥各自独立户口。1986年A和B同时拆迁,我分得一套公房C,公公婆婆分得一套公房D,丈夫分得一套公房E,大哥分得一套公房F。后来为了方便老人,遂将我的公房C过户给公公婆婆,住公公婆婆,将公公婆婆的公房D和丈夫的公房E合并成一套房G,并买断,住我、丈夫、女儿,户主是我。1996年公公去世,1997年丈夫将户口迁回公房C,户主是婆婆,每月房租由丈夫支付。2008年婆婆去世,丈夫一人住公房C,并每月交房租至今。请问,现在房C和房G与大哥有无关系?

2019-02-05 20:32: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北京市户口冻结地区的分户工作,仍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字
    (1992)第299号的文件规定。欢迎详询!
  • 已分户的子女,仍然有继承权。
    子女分户单过,是很正常的,与是否具有继承权无关。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分户可以,但必须符合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的分户条件。
      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可以单独立户,但必须符合立户的条件(结婚后户口留在原籍是可以的):  
    1、一般来说,需要本人年满18周岁,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5、由于单独立户为地方性的规定,不是全国统一,具体应咨询户籍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答复为准。  为便于说明,以下以贺州的分户条件为例:  申请办理分户:  
    (一)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2、原家庭的《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三)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四)办理分户应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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